滨江区法院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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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1、程某伙同史某(均已判决)以使用虚假物资出门证并以车辆运输的方式,分别于2017年1月1日窃得电池片5箱共计7000片、1月6日窃得电池片10箱共计14000片、1月21日窃得电池片10箱共计14000片、2月1日窃得电池片10箱共计14000片、2月19日窃得电池片10箱共计14000片并全部销赃给被告人顾某某,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上述电池片均系以违法手段获得,仍将其收购。经鉴定,该电池片最低每片价值人民币7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41000元。
2、2017年3月11日晚,程某伙同史某利用虚假物资出门证并使用被告人顾某某的苏K×××××白色哈佛汽车进行运输,将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的规格为19.80%的156.75*R210(单晶)电池片28000片偷运出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明知该电池片系以违法手段获得,仍以90000元的价格将其收购。经鉴定,被盗电池片每片价值人民币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52000元。
3、2017年3月19日晚,程某伙同史某利用虚假物资出门证并使用被告人顾某某租赁的沪A×××××大通汽车进行运输,将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的规格为20.9%的156.75*R210(单晶背纯化)电池片56000片偷运出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明知该电池片系以违法手段获得,仍以190000元的价格将其收购。经鉴定,被盗电池片每片价值人民币1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72000元。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程某家属已向公安机关代为上缴赃款153500元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顾某某家属已向检察机关代为上缴赃款50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退赃的情节,系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