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张某、马某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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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冒名郭汉黎,被告人马某冒名朱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向杭州冠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浙A×××××荣威550轿车,租期为一个月。同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马某在本市拱墅区上塘路国美电器旁停车场,以招聘滴滴司机为名,将租来的浙A×××××荣威550轿车出租给被害人周某,骗取租车押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次日被告人张某以换车的名义将该荣威轿车要回。
同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马某在本市下城区华驰汽修厂门口,以招聘滴滴司机为名,将该荣威轿车出租给被害人刘某,骗取租车押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1800元。
被告人张某、马某均分所得赃款,后被告人张某、马某将该车开走并失联。被告人马某诈骗被害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已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1800元,取得被害人刘某书面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为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退赔并获得谅解;对另一被害人周某,被告人马某在另案处理中也已进行退赔。请求给被告人张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能从轻量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诈骗被害人刘某一节事实当时已向公安机关交代,不属漏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已退赔被害人,被告人马某也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在另案中已受到同档次最严处罚,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希望能单处罚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