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徐某诈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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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年初,祝某、游某、周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从深圳金智软件公司购得新疆博汇亨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博汇亨通某,该平台服务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并成立新疆博汇亨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及平台。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从祝某处获得博汇亨通某代理权限,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该平台系诈骗平台的情况下,仍以正规投资理财平台的名义诱使蔡某、李某1、仲某等3名被害人将资金投入博汇亨通某,并由被告人徐某冒充专业指导老师对被害人进行指导,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上进行频繁的虚假交易,造成交易亏损并产生高额的手续费。被告人徐某提取被害人交易亏损额40%左右和手续费85%作为其获利。据此,被告人徐某骗取被害人蔡某等3名被害人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6878元。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深,其非平台的设立者和犯意的发起人,其作用相当于平台的业务员且仅发展了3名客户;被告人徐某并非刻意追求客户亏损,以期获得亏损提成;本案被害人李某1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李某1是否受骗上当,仅凭资金出入记录就将其亏损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故李某1的亏损额60万元不应作为诈骗数额;被害人仲某与徐某系共同投资,因此该笔投资款不应作为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且愿意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656878元予以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