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法院叶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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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以“叶某”之名任职于中银通公司担任风险官,其工作职责为不良贷款清收、代偿清理、风险处置。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叶某某负责向张某1催收137万元的代偿款。张某1先于2012年10月23日支付现金8万元给叶某某某2叶某某出具收到8万元,署名为叶某的收条给张某1。2013年3月27日,张某1支付80万元本票给叶某某。2013年4月12日张某1支付50万元现金给叶某某,叶某某从中返回1万元现金给张某1。至此,张某1认为代偿款已全部付清,要求与叶某某一起回中银通公司打全款证明。叶某某称公司已下班,无法盖章,故出具了收到代偿款137万,署名叶某的收条给张某1。叶某某称公司会出具收款证明,收到金额写130万元,但会写明张某1偿付责任已清,公司不再追偿。后张某1收到盖有中银通公司公章的,收到130万元代偿款的证明一份。被告人叶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上缴中银通公司。经查,叶某某在2013年3月27日收到张某1的80万元本票后,将其中的40万元转入其妻罗某开设在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用于交易,至2016年4月1日,该资金账户共计亏损295965元、手续费31874元、期间出金95000元;将其中的10万元转入个人配资账户用于期货交易,至2013年4月1日该配资账户仅出金3756元;将其中的30万元委托王某1代为偿还其本人在临海农商银行的30万元贷款。
2016年3月16日下午,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辩护思路
被告人叶某某辩解:其从张某1处收到的代偿款总数为130万元。钱已如数交到中银通公司。其不是中银通的员工。
被告人叶某某的两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中银通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将张某1的代偿款137万元占为己有。起诉书指控所依据的证据客观性、合理性均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的辩解客观合理。明某公司的财务经理杜某等人能够证明被告人原在明某公司有投资,被告人用现金80万元交款就是明某公司收回的投资款。中银通公司长时间没有报案,张某1所称先行交给叶某某的8万元,钱款来源存疑;笔迹鉴定在程序、鉴定结论存疑;被告人叶某某职务侵占罪不能够成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50000元。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现金8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其余非法所得1362000元,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