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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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与上家联系,以快递公司邮寄的方式,购买了100张10元面额的假币。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约50张假币做旧后,以快递公司邮寄的方式出售给他人。
2016年2月25日至6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与上家联系,以快递公司邮寄的方式,购买了5元、10元、20元面值不等的假币,数量为9000余张,面额80000元以上。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6000余张假币出售给他人。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后,在其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假币2876张,从快递公司查获其送邮的假币284张,面额共计35415元。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