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现金三千余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10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9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9月22日至10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推门后直接拉抽屉的手段,先后5次进入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某废品回收站财务室内盗窃作案,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335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22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推门进入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某废品回收站财务室,采用拉抽屉的手段,窃取现金400元;
2.2020年9月25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现金300元;
3.2020年9月26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现金400元;
4.2020年9月28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现金350元;
5.2020年10月1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取现金1900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1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