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法院徐某、吴某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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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为向刘某逼讨债务,指使被告人吴某等人将刘某从本市大同镇家中带至本市新安江某办公室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徐某、吴某等人以拳打脚踢、打巴掌等方式对刘某进行了殴打。23时许,因刘某妻子朱某报警,新安江派出所出警并将刘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调解处理。6月9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纠集人员将刘某从新安江派出所门口再次带回办公室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徐某、吴某等人又以拳打脚踢、打巴掌等方式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至当日17时许,刘某再次报警求助才得以离开。
被告人徐某、吴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吴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