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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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5月23日晚,黄某某(已判刑)为向被害人李某某索取债务,纠集他人将李某某拘禁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广场某某网吧。次日,黄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将李某某带至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广场某某咖啡厅、某池塘边、某山上、杭州萧山某某山庄某房间、杭州萧山某某酒店某房间等地进行拘禁,期间还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让被害人站冰块、将被害人关进行驶中的汽车后备箱等行为。2012年5月27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民警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在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拘禁犯罪具有殴打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