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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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及鲁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索取债务,破门进入杭州钱塘新区七格小区某旅馆x房间,强行将被害人张某1带至余杭区临平南苑街道某人家x幢x单元x室房间进行看管。随后,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来到该房间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对被害人张某1实施殴打以逼迫其还款,被告人鲁某某帮助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索要钱款。4月16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1在支付5万元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雷xx酒店被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镇x快捷酒店被抓获,11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浙江省常山县××道森源门厂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鲁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鲁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民事纠纷应以合法方式解决,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鲁某某采取非法拘禁手段索债,系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故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缓刑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鲁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鲁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索要钱款的故意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郑某某、鲁某某的供述,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