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判非法拘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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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7月12日,为逼迫被害人徐某1偿还债务,被告人骆某某将被害人徐某1诱骗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大千城的办公室内,采用打巴掌方式对被害人徐某1进行殴打,并由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徐某1带至富阳区富春街道商业城宾馆内继续实施非法拘禁,直至7月14日被害人徐某1从宾馆逃离。
被告人金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金某某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骆某某、金某某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二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何桢达提出的被告人金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