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害人强行带走进行殴打、捆绑,逼迫还款,犯非法拘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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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胡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决)驾车将被害人步某强行带至杭州市余杭区一废弃厂房内,对被害人步某进行殴打、捆绑,逼迫步某还款15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及王某某、冯某某、胡某某将步某带至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的家中索债,因步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