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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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被告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及四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2月15日、17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与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苏某某等人需承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四个案件的借款本金共计155万余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同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及胡某某收到上述四案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某及胡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于同年5月5日将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132号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子周某1,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9月11日、9月16日、10月11日、10月26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先后在四个案件中以被告人周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各15日。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于同年11月25日、27日履行案款共计人民币1315573.14元。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及家属已履行大部分案款,且已认罪认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符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