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依据生效判决返还租赁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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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6年12月29日,本院判决被告人鞠某返还任某租赁款20万元,2017年7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责令被告人鞠某支付执行标的107150元及利息等。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鞠某向本院承诺于同年9月4日上午缴纳108657元,逾期愿意接受法律处分。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鞠某将其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万元的价格转让,后被告人鞠某将售房款转给他人等,未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被告人鞠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鞠某所犯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