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7年初,被告人吴某1和李某、徐某商议决定在“开始吧”网络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为徐某在云南省某民宿项目的建设、装修筹集资金。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1出面以个人名义在上述平台发布了以上项目,随后王某、苏某、涂某1等40余名投资人通过上述平台为被告人吴某1发布的项目提供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左右。其间,被告人吴某1与前述投资人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均约定各投资人的投资款项用途为丽江市泸沽湖景区****民宿项目的装修费用,被告人吴某1全权负责民宿项目运营,因应勉尽责经营项目,合理诚信使用获得的融资资本。被告人吴某1与前述投资人根据融资过程中有关协议的要求,还共同成为杭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被告人吴某1担任上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其余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
2017年6月,“开始吧”网络平台的经营人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扣除平台服务费等费用后的融资款项人民币181万余元汇入杭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账户,以供该企业作为上述民宿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民宿的建设、经营。被告人吴某1遂利用其担任上述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务便利,未经其他投资人允许,且在其他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了此前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中关于投资款项用途为民宿项目的装修费用这一约定,擅自操控杭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账户,先后于2017年6月、7月多次向李某以及与李某有关的人员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供李某在其他项目上投资营利等,截至案发,尚未归还公司的钱款为人民币100余万元左右。
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归案之初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杭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支付了钱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1一方已汇入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1系自首,经查,被告人吴某1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1亲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吴某1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1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