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事务所业务员收取奖励后用于他公司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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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3年9月起,被告人毛某某受聘于杭州A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事务所)并担任业务员一职。任职期间,毛某某受公司委派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为当地企业提供专利发明申请服务,并在专利发明申请后收取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科技局、乡镇机关等下发的补贴和奖励金作为报酬,上述报酬根据A事务所的规定,应由业务人员及时向财务人员报备或上交至A事务所。
2016年12月,被告人毛某某为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发明专利申请服务。专利申请被受理后,上述三家公司根据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的政策规定获得奖励金各人民币6万元。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毛某某从画溪街道领取三张面额共计18万元的奖励金支票后,分别前往三家公司办理了背书转让手续。毛某某在A事务所不知情且未批准的情况下,于同月20日将三张支票共计18万元入账湖州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银行账户,后该款项被B公司用于日常经营。
2018年9月25日,A事务所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毛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同月22日,B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将涉案资金人民币18万元转账至A事务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归还挪用资金,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