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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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总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已与王某1签订一年一付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厂房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向公司谎称租赁的厂房仓库租金需一次性交付,后利用个人实际控制的王某某银行账户及其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共计74453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沈某某将其中416168元用于支付厂房租金、中介费等,并挪用剩余328368元用于网络赌博等用途。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归还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的处罚情节,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