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购置车辆、日常开支等,犯挪用资金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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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6月份开始担任杭州临安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纳,负责公司账外备用金保管等财务工作,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取现、转帐等方式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15万余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购置车辆、日常开支等。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杭州临安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挪用款项,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挪用的资金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