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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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为争夺快递市场,以其妻子做微商需拓展客户为由,向被告人方某某索要申通南星桥网点客户数据信息,并支付宝转账2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方某某作为好处。被告人方某某遂利用其公司快递网点运营管理系统工作账户、密码登陆后台,下载2019年11月28日申通南星桥网点客户数据后(经查,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9802条),经QQ发送给被告人王某某,并提供其工作账户、密码供被告人王某某查询被技术隐藏的客户手机号码。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退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