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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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就职于海南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间经手产品业务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从公司WEB后台下载公民个人信息。通过B公司员工被告人黄某某,向某公司员工阮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061条,用于B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79210元,约定由二被告人五五分成。
2、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将用上述方法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浙江C公司员工李某、雷某共计300余条,用于C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000余元,约定由二被告人五五分成。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82610元,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均积极参与,分工合作,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并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被告人陈某某不予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2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