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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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经事先预谋,应聘成为徐某1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淘宝店的客服人员。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千牛账号和下载软件窃取了该淘宝店包含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客户交易信息16114条,并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买家利用所购信息实施诈骗,造成被害人王某被骗人民币8819.12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黑色主机,系被告人张某某用于作案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