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0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经营“某婚介所”,从事免费婚介业务。期间,通过客户填写“单身会员相亲登记表”的方式,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12月,章某某与杭州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伍某结识,伍某需要婚介信息资源扩展公司业务,后经协商,被告人章某某将374份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位于本市上城区庆春路的杭州某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并收取人民币4000元的费用。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赃款,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章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