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交易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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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向贾某(已判决)购买从“A时尚馆”等淘宝店铺后台获取的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3万余条,支付人民币22115元。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向肖某(已判决)购买从“B旗舰店”等淘宝店铺后台获取的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8万余条,支付人民币29965元。
2018年8-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将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渠道出售给qq昵称“a怪客”“骑士”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正易上塘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交易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尚不能查证属实,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2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某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套、黑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