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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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登录其已离职的北京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台系统,下载包含个人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物流单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勘验、筛选去重,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150条(包含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公民个人信息)。2020年10月4日、6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40元。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退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