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致被害人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1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途经杭州市余杭区某处时,将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拖至路边草丛中并将其压在身下,采用捂住被害人王某口鼻部、强行脱被害人王某内裤、摸入被害人王某内裤中、殴打被害人王某头面部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进行猥亵。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