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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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因手头拮据而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附近路边闲逛寻找抢劫作案的目标。当晚23时10分,被告人胡某尾随孤身行走的被害人沈某至转塘街道云溪印象门口,并以捂嘴、锁喉等方式控制住被害人沈某,后将被害人沈某拖至路边绿化旁逼迫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分别转账人民币48元和35000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胡某又强迫被害人沈某为其口交、手淫,大约20分钟后被告人胡某逃离现场。案发后,部分赃款人民币23000元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沈某。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2048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属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损失已得到全部退赔,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将被告人胡某家属代其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2048元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