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至有关场所致其被迫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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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法发〔2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