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4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4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俞某的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同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俞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俞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