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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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1时56分许,当其驾车沿崇杭街由西向东驶至崇杭街103号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未如实供述其本人的身份情况,而冒用其弟弟林某甲的身份信息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道路交通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查处后冒名他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