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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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浙A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A娱乐会所停车场出发驶往恩波大道B娱乐会所,沿恩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望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沈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沈某某自侦查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