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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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喝酒唱歌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并扭打,之后被人拉开。尔后经被告人殷某的朋友通知,另外四名男子上前对被害人刘某拳打脚踢,其中两名男子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刘某,被告人殷某见状再次上前一起殴打被害人刘某。期间,被害人刘某鼻骨被打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行鼻骨复位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殷某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初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系主动归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员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殷某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辩护人亦持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殷某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扭打被人拉开后,又伙同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致伤,被害人刘某虽在处理冲突时不够克制,但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殷某已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