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销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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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宋某某、宋某1、石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宋某某、宋某1进入优衣库门店;由被告人石某在外望风的方式,先后至杭州市中大银泰城优衣库店、南昌市东湖区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女式风衣、长裤、羽绒服等衣物。后宋某1将上述衣物以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上述衣物系盗窃所得仍将上述衣物通过淘宝网销赃。经公安机关调取淘宝交易记录,共计有价值10515元的涉案衣物已被销赃。
2018年11月14日,民警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站北东街188号云景豪庭2幢1单元2912室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扣押未销赃的价值22472元的涉案衣物及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8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赃款10515元。
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一致,且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余涉案财物已被追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由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0515元,退还给被害单位。
三、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