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情绪,采用驾驶机动车冲撞的方法危害多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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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6月1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人发生争执、冲突后,为发泄情绪,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击停放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村道上的行人和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致使多人受伤、多辆电动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诸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郏某兰、陈某1、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1、邹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定:被害人陈某2、乔某1、乔某2、陈某1各自电动车的损失共计2161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但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罗某1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诸某114000元、赔偿被害人郏某兰41000元并获得该两被害人的谅解;赔偿被害人陈某1、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电瓶车损失等共计423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2、乔某2、乔某1的电瓶车损失并获得该三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发泄情绪,采用驾驶机动车冲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获得相关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当认定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