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液化气瓶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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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x小区为农居点,其中53-1号为一幢四层楼高农宅(东、西、南、北侧均为农宅,距离东、南、北侧农宅10余米,与西侧农宅共用墙体),一、二楼房东自住,三、四楼各有四间有人居住的出租房,被告人马某及其女友方某居住在四楼404房间。
2016年6月下旬,方某向被告人马某提出分手并搬离404房间,被告人马某挽回未果。同年6月29日1时57分许,被告人马某将平时使用的液化气瓶搬入404房间,关闭房间门窗,后打开液化气瓶,并拍摄小视频于2时7分发给方某,告知方某其欲以煤气中毒的方式自杀,后还在房间里通过手机联系方某,2时11分许,方某报警,2时42分许,民警赶至现场(现场楼道及四楼大厅里均有浓重的煤气味)处置并抓获被告人马某。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煤气瓶1个。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马某的作案工具煤气瓶一个,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