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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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搭识郑某。郑某因虚开发票被江西省鹰潭市公安机关处罚而求助王某某,王某某向郑某发送伪造的载王某某警号、警官职务、所属公安机关等信息的警官证等图片,谎称自己系公安部或北京公安机关民警,营造其可通过公安部领导或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影响力帮助郑某免于或减轻处罚的假象,骗取郑某“好处费”1.8万元。同年8月19日,郑某因宗某同样虚开发票被江西省鹰潭市公安机关处罚又求助王某某,并表示宗某为能够减轻处罚愿意付6万元供“打点”,王某某回复好的,随即宗某向王某某转账6万元,王某某收到后于当日向郑某转账0.5万元,表示合作双赢。后宗某未能被减轻处罚,通过郑某要求王某某退还前述钱款,王某某以在外出差、接待、已经送出去的不可能要回来、行贿受贿同等罪等说辞拖延、威胁拒绝还款。
另查明,同年10月28日晚,郑某、宗某等人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暂住的酒店地址后上门要求王某某还款,双方争执,后郑某、宗某等人报警,民警将双方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次日凌晨,王某某向宗某微信转账退还2万元,并在公安机关陪同下取现32825元。前述32825元现金及其随身的用于和郑某等人联系的白色VIVO手机1部被扣押。本院审理期间,王某某的家属自愿为其退缴违法所得2017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其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郑某、宗某基于为减免部分行政处罚款项的不法目的而交付给被告人王某某的7800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白色VIVO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2825元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退缴的人民币2017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郑某、宗某处的5000元、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