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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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冒充中纪委八处书记身份,通过伪造并佩戴假身份证明胸牌、悬挂伪造的杭州市政府车辆出入证,向多人发送习**书记、李**总理视察照片,冒充照片中陪同人员,默许他人称呼其“丁书记”等方式,以该假冒的身份到处炫耀,逐步骗取周某、梁某、朱某、张某、方某、高某等多人的信任,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获取大量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丁某某与朱某结识,朱某希望丁某某利用其身份,为儿子朱航成升职、调动提供帮助,丁某某表示会与相关人员联系,后朱航成被公司正常升职,丁某某进一步取得了朱某信任。丁某某向朱某提出购房缺少资金,朱某遂借给丁某某人民币8万元(现已退还朱某)。
2019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结识,张某希望丁某某利用其身份解决女友工作问题,丁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张某向其赠送了一条和天下牌香烟、两瓶五粮液(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798元)等。
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与方某结识,方某希望丁某某利用其身份帮助考虑转业问题并向领导举荐,丁某某答应后,方某遂向其赠送一根军用腰带、一套作训服、一顶帽子、T恤等。
2020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与高某结识,高某因相信丁某某中纪委领导身份,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主动向其赠送鳗鱼等财物。
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饭局中结识浙江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周某因相信丁某某中纪委领导身份,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主动向丁某某陆续赠送了四根50g金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4400元)、一根100g金条、一只玉镯(现已退还周某)、土猪肉、土鸡蛋、酒、香烟等财物,并多次为丁某某报销汽油费、汽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后丁某某提出买房,周某主动借给丁某某人民币50万元(现已退还周某)。2020年4月7日,周某提出希望丁某某利用其身份,与浙一医院党委书记梁某联系,沟通恢复向浙一医院供应医疗器械一事。次日,丁某某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与梁某取得联系,并带领周某和公司业务人员前往浙一医院,商谈浙一医院采购浙江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一事。4月9日,浙一医院工作人员对丁某某身份产生怀疑并报警,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富阳区灵桥镇观坞村11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收受的五根金条、两瓶五粮液白酒已被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本院酌情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OPPO手机1只、呢大衣1件予以没收;被追回的金条5根发还周某,五粮液2瓶发还张某;责令被告人丁某某退赔周某人民币29000元(蒋某名下富阳农商行金桥支行6228××××6772账号内的冻结款项可用于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