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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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曾共同在本市上城区平海路67号经营杭州市上城区A百杂货商店。
2016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在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被取消的情况下,从B百货等处购入香烟用于在杭州市上城区A百杂货商店内销售,销售金额至少达人民币2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达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金某某被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二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