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过程中袭击民警和辅警,犯妨害公务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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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11日晚上,淳安县中洲镇霞童村村民童某报警称被告人郭某某在其茶宿农庄内滋事。接警后,淳安县公安局汾口派出所民警周某、郑某等人处警,经劝说无效后对郭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郭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民警遂对郭某某进行强制传唤。被告人郭某某拒绝配合,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手抓、脚踢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周某、三名辅警手部受伤。经鉴定,民警周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