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袭警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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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傅村派出所民警叶某、周某带领辅警傅某1等人在处置纠纷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用肩膀、头部顶撞的方式将民警周某撞倒。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照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