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逃离过程中咬伤人民警察,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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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由西往东行驶至西二环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韩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施某某遂驾车逃至宗汉街道周塘西村并躲避在汪埭502号租房二楼。后韩某将被告人施某某带至租房楼下时,被被告人施某某咬伤右手食指。经检测,被告人施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经法医鉴定,韩某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此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施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