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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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到桐庐县某防疫卡点滋事,卡点工作人员报警。桐庐县公安局横村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被告人田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里,被告人田某某辱骂、脚踢民警和辅警并向执法人员吐口水,妨害执行职务。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