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犯保险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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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13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经预谋,至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绕城入口桥洞处,由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浙A×××××的轿车故意与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车子上事先放好的13.5斤茶叶洒落在地上,浸水受损;同时造成吴某某驾驶的轿车前保险杠受损。后,被告人吴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9341.5元。所得款被二人用于生活开销。2、2015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经预谋,被告人吴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并携带事先从王某某经营的杭州玛格丽特茶行处拿的茶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浙A×××××面包车在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龙坞茶叶市场附近,故意追尾吴某某骑行的电动车,造成吴某某随车携带的23斤茶叶洒落在地上,浸水受损。后,被告人黄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7721.96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人民币17721.96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3、2015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经预谋,被告人叶某某骑行电动车并随车携带事先在王某某的茶行处拿的茶叶,至杭州市西湖区枫华路320国道处,由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浙A×××××的轿车故意追尾叶某某骑行的电动车,造成叶某某右脚部轻微挫伤,随车携带的16斤茶叶洒落在地上,浸水受损;同时造成吴某某驾驶的轿车前部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找其了解情况时,按照吴某某事先吩咐,虚构叶某某系其茶行员工、事故发生时叶某某是给客户送茶叶的事实,帮助吴某某通过了保险理赔程序,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4397.09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人民币23397.09元、被告人叶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47460.55元、24000元、10000元,上述赃款已退赔给相应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