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等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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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22日8时2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杭州市萧山区伟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伟老线(6KM+600M)党湾镇梅东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徐某1驾驶的某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徐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等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车辆交会时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等技术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