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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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26日3时39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超载率82.71%),沿杭州市萧山区XX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X线XXX与XXX线路口时,与沿XX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郭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交通肇事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