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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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经人联系,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仍在农业银行等办理了银行卡并卖给他人使用。经查,其名下卡号×××的农业银行卡内已进入多起诈骗案件资金(约80万余元),入账流水共计170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