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21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可能会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农业银行卡1张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4000元。经查,包括杭州市萧山区的蔡某、吴某在内的20余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款项超过60万元进入被告人朱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内。该银行卡在案发期间接收涉及电信网络犯罪资金130余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