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危险驾驶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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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5××××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区德悦小江南的停车场出发,途经××路××南大道,于当日1时17分许,当其驾车沿江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河路口东侧200米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被告人曹某某呼吸酒精测试含量为169MG/100ML。经血液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