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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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2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驾驶赣E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瑞线360KM+800M(更楼街道湖岑畈)路口时,与由更楼街道湖岑畈村口驶入沪瑞线的黄锦程驾驶的湘E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