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三车受损,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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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18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7××××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颜某某),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杭路与瑶琳路路口时,分别与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及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詹某某、詹华军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