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捏造的虚假债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犯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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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叶某已归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以要求叶某寻找由叶某介绍向其借款的另一债务人为由,让叶某出具一张没有实际借款的10000元的借条。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妻子汤某的名义,于2015年11月17日以该捏造的虚假债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叶某归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致使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并做出调解,由叶某支付人民币142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6月8日,叶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申请结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退赔叶某损失,并取得叶某的谅解。
2015年6月29日,陈某2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40000元,并按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以实际担保人陈某1作为借款人,以陈某2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80000元的借条。后陈某2归还了该借款的全部本息,被告人陈某某未将该借条归还给陈某2。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依据该借条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害人陈某1归还本金8万及利息,致使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开庭审理,并作出由陈某1归还陈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0400元的判决。后因陈某1未支付判决钱款,临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将陈某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案涉当事人叶某、陈某1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