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4-29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966号x烟酒超市门口酒后滋事,其砸坏了停在此处的三辆汽车,分别为被害人陆某的浙A5××××黑色奔驰汽车一辆、被害人孟某的豫S1××××白色吉利牌汽车一辆,被害人蒋某租用的浙AF7××××白色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还将被害人张某经营的上述超市内的收银机、烤肠机及部分商品损坏。被告人王某某后在作案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上述奔驰车毁损价值人民币4831元,比亚迪车毁损价值人民币875元。另一辆被损车及超市物品因故未进行价值认定。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温娴婷对被害人陆某、孟某、蒋某和张某分别作出经济赔偿12000元、4500元、6100元和40000元,获得了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